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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三个办法” 提高银行业信贷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 发布时间:2024-02-06 11:13
  • 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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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开征求意见一年后,事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三个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并统称“三个办法”),对原有办法和指引中贷款用途、对象范围、受托支付金额、贷款期限要求等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三个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等相关精神,修订形成“三个办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和发展趋势,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多家银行有关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发布实施“三个办法”,进一步增强了监管规范性和信贷管理的适配性、灵活性,有利于引导银行业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各家银行将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配套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功能,推动信贷业务有序过渡、平稳运行。

  六项重要修订  适应信贷业务发展趋势

  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此次修订及时明确和优化了监管要求,并将新的业务场景纳入监管,确保了监管与实践的同步,满足了金融监管与时俱进的需要,也有助于金融监管更加“有棱有角”,更具权威性和执行效力。

  据了解,本次修订包括六项重点内容: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贷办法》。

  “此次修订适度拓宽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合理优化了贷款办理流程,并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使银行信贷能够更加高效、更为精准地为实体经济提供切实支持。”程实评价说。

  “‘三个办法’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制度遵循,是各类信贷产品与服务的‘根’。”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李红骏表示,“三个办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实际,为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提供基本遵循。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本次修订增加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办理贷款,持续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质效。

  填补制度空缺  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

  修订后的“三个办法”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并明确了参照适用范围,着力涵盖当前市场各类合理的融资用途需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款人对象范围,有助于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在明确用途范围之外,“三个办法”还划定了行为红线。例如,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另外,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三个办法”明确了三类贷款的期限限制。其中,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

  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表示,“三个办法”进一步提升了信贷管理规范化水平,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贷款期限要求,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推动银行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个办法”对贷款期限进行相对严格的限制,能够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也有助于减少贷款资金被套取和挪用的风险。

  更注重灵活性  制定差异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方法

  “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说。

  《流贷办法》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并提供了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贷款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本次修订既遵循了原则性,又为差别化经营需求增加了一定的灵活度。”李红骏表示,“三个办法”对原有规定中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的部分进行了更新。同时,在流动资金测算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的执行标准。

  “三个办法”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也进行了调整。上述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一是优化调整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将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最长放宽至十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三是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

  此外,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

  划定行为红线  严防贷款资金挪用行为

  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是防控风险的必要手段。“三个办法”双管齐下,既加强了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挪用贷款资金的相关责任,又健全了银行内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并深化金融科技应用,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三个办法”要求,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例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董希淼表示,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三个办法”强化了对贷款资金挪用行为的防控。一方面,明确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可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求贷款人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多家银行表示  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个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采访中,多家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信贷业务有序平稳过渡。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李夺表示,“三个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并为商业银行设定了过渡期,兼顾了监管目的和商业银行业务实操。工商银行将按照新规要求做好部署落实,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配套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功能,推动全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等有序过渡和平稳运行。

  李红骏表示,建设银行将按照“三个办法”规定,统筹做好相关决策部署,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计划、按步骤推进“三个办法”落地实施,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强化信用风险管控,进一步提升建设银行信贷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朱江涛表示,“三个办法”更贴合现阶段的信贷实际,与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适配度更高,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指导更加清晰。招商银行将积极落实监管指导意见,在坚守风险合规底线的基础上,强化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社会责任,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