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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管〔2024〕14号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现将《广东省财政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反映。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8日
广东省财政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贴息
与风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和相关专题会议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放大效应,争取更多人民银行再贷款额度落地广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设备更新贷款是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再贷款支持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财政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是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贷款给予“贴息+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省财政厅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等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有关工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协调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粤金融管理部门、21家银行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建立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牵头制定《广东省财政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沟通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工作进展,审核编制设备更新贷款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设备更新贷款项目资金,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施“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检查。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等4家单位负责审核上报和沟通上级中央部委和经办银行关于项目清单、企业名单具体事宜,及时共享备选项目清单信息。
第七条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沟通人民银行总行了解设备更新再贷款政策、工作进展及我省获得再贷款支持的项目清单。广东金融监管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 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经办银行负责向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发放设备更新贷款并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财政贴息并在获得贴息资金后及时划拨项目主体,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风险补偿并积极对逾期项目进行追偿。经办银行是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的第一责任人,对申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骗取再贷款资金、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经办银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收回相关资金、取消相关资金申请资格、行业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贴息方案及实施流程
第九条 贴息对象
自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项目主体取得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设备更新贷款,省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
(一)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明确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领域,重点是工商业节能降碳、工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老旧农机具淘汰更新、交通运输、现代物流等5个领域。
(二)项目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并获经办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备选项目清单是指由省直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报送确定的清单。
(三)已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已发放至项目主体。
(四)经办银行发放设备更新贷款且获得人民银行设备更新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
第十条 贴息标准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比例0.25%,贴息期限2年。
第十一条 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返”,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即借款企业应按规定先支付贷款利息,由经办银行根据利息支付清单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贴息后返还企业。
第十二条为更好的了解再贷款进展和我省获得再贷款项目情况,更好的把握财政贴息节奏,经办银行须在每季度获得人民银行设备更新再贷款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通过的项目清单、贷款台账发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十三条财政贴息的申请流程
(一)每季度结束后首月15日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须向人民银行总行收集上季度省内再贷款项目清单,并同步发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和4家省直行业主管部门。2025年1月、2025年7月、2026年1月、2026年7月及2027年1月,经办银行在以上五个时间段根据获批再贷款项目主体利息支付清单及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贴息。
(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经办银行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会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于季度末前向经办银行划拨贴息资金,同时建立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台账(详见附件3),并抄送省财政厅。
(三)经办银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拨至对应项目主体账户,并于每月月末将付款凭证、相关贴息明细表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十四条同一笔贷款项目,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利息支付总额;已获得省级其他贷款贴息(含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不再重复享受省级设备更新贷款贴息,若后期发现重复贴息,企业应退回根据本细则取得的贴息资金。
第四章 风险补偿方案及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对象
风险补偿对象为本细则中获得人民银行设备更新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且相关贷款项目产生不良(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的银行机构。
要求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未享受过广东省其他省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标准及金额
对各经办银行贷款本金损失不超过实际发放贷款总额1%的部分,省财政按50%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流程
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采取“先补偿、再追偿、后返还”的方式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具体流程如下:
(一)风险补偿申请。经办银行在所有贷款项目到期后,自2028年开始,每年1月份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风险补偿审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经办银行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会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视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实地走访企业或与企业有关人员面谈。
(三)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补偿标准确定补偿金额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确定金额划转给经办银行。
(四)追偿。经办银行应按法律法规积极对逾期项目进行催收、债权追偿,每笔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应按风险补偿比例及时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五)核销。对于无法追偿或无法收回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报,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确认后,进行核销处理。
第十八条经办银行设备更新再贷款项目不良率超过3%的,取消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责任到人,落实到岗,确保将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及相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粤金融管理部门、21家经办银行等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引导经办银行和项目主体用好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加强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的,及时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各有关部门和经办银行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贴息审核工作跟踪管理。广东金融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督,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施使用情况,并视情况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经办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相关项目主体、经办银行自觉接受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