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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监〔2021〕7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广东银保监局,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10月9日
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广东省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进一步增强全省农村地区和农村人口抗灾减灾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现就2022-2024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下简称农房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以及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及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功能,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帮助受灾农户重建家园,促进乡村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助力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加强对农房险工作的领导,完善制度建设,积极宣传推广,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乡村振兴为目标,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房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市场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确保个人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投保权。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
(四)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房险工作,健全完善协调机制,确保将省委、省政府支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鼓励各地市因地制宜,采取有力措施,增强农村地区和农村人口抗灾减灾能力。
三、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以下统称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被保险人一户在广东省境内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每户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11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按照农房建筑结构类型分为一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80,000元,二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租房费用。各地市可根据本地财政情况,适当提高农户的保障程度或扩大保障范围,具体标准与承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表1 保险方案明细表
其中:
一类结构房屋为使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框架结构的房屋;
二类结构房屋为除上述一类结构房屋以外的房屋,如:砖木、砖土、茅草、泥瓦等结构的房屋。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我省农房险按照不同地区确定差异化保费,由农户和财政共同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级财政对农户承担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各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数与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具体要求如下:
1.珠江三角洲地区(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市)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5.6元,具体保险费率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承保机构议定。保费由农户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农户承担比例不得高于年保费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2.其他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恩平市、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8.3元,具体保险费率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承保机构议定。省级财政承担4元,市、县级财政承担2.3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农户承担保费2元。
3.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当地农户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并鼓励农户自愿缴费增加保障金额。对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困难农户,要适当提高保障程度,并对其自负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表2 保费及财政补助明细表
(四)承保机构选择。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保险公司,本次招标承保周期为2022-2024年,共3年。参与招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并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承保机构考量因素以服务能力(服务网络、偿付能力、专职人员配备、车辆配备),服务方案(承保方案、防灾减灾方案、定损方案、理赔方案、救灾方案、创新方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案),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信息化水平)等因素为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结合地方实际、过往农房险开展经验,参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广东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指引>的通知》(粤农保办〔2020〕3号)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于《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招标工作,确定承保机构后,应与承保机构签署为期3年的承保协议,并将承保协议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五)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各地要继续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承保机构应加强对协保机构、协保人员的培训指导,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承保机构与政府之间的有关协定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协保工作经费标准不低于农房险保费收入的5%,主要用于协保机构和经办协保人员开展工作,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协保工作经费支付协保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各市、县、镇级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推广宣传农房险工作。
(六)加强农房险信息化建设。鼓励承保机构加大技术投入,运用大数据和电子化技术,建立包括承保、定损理赔等功能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借助互联网工具发布灾前预警、防灾防损等灾害防范信息,提升我省农房险风险管理服务水平。
(七)鼓励探索农村居住环境多元化保障。鼓励各地市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农村治安保险等一揽子涉农综合保险,将乡村基建设施、农房风貌附属改造设施、文娱健康设备、公共卫生设施等分批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增强农村地区综合抗灾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推进我省农房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本地区农房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确定市、县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并确保兑付。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好当地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等工作,及时调节争议纠纷。
(二)强化督导检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省内市县开展农房险工作调研,加强业务交流,充分学习吸收和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掌握全省农房险动态,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解决农房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和各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房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险知识,包括: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全省农户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积极性。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
解读:《关于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及《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22-2024年)》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