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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监函〔2021〕192号
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管委会,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地区各财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积极落实好南沙自贸片区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共同推动航运保险机构集聚和南沙航运物流产业发展,助力南沙建设航运枢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范围包括远洋船舶险、进出口货运险、保赔保险、集装箱保险、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二、请广州市、南沙区金融部门与当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络机制,积极为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机构和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过程中提供政策宣传、办事指引等服务保障工作。
三、各保险机构在规定范围和要求内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严格遵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2号)办理免征增值税。
四、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银保监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