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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典当业务。截至2022年4月30日,注册地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内的88家企业,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但尚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典当业务资质,现将相关企业名录予以发布。
请广大金融消费者在参与金融活动时,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不含深圳)内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但尚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88家企业名录(截至2022年4月30日).et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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