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典当业务,我省该行政许可事项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办理。典当企业经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并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典当业务;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截至2022年4月30日,我省(不含深圳)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但未获得有效《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有88家(详情见http://www.gdjr.gov.cn/gdjr/zwgk/tzgg/content/post_16951.html),此类企业不具备开展典当业务的资质。另外,经了解,市场上还有部分企业,名称中无“典当”字样、也不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但通过“典”“当”“押”等字样直接或变相从事典当业务、诱导消费者消费,此类企业涉嫌从事非法典当业务。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持牌典当行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秩序,现发布风险提示:
有典当需求的消费者在选择典当业务时,请选择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切实增强辨别和防范非法“典当”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典当”活动,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发现有企业从事非法典当业务的,建议及时向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