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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采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信息系统安全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监理服务》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4-10-12 18:0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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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采购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一、基本情况

  (一)服务名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信息系统安全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监理服务

  (二)预算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元整(¥37200.00元,含税等费用)。

  二、服务需求

  (一)背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信息系统安全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通过为已构建在广东“数字政府”政务云平台的为广东省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广东省非法集资数据报送系统、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同办公平台OA系统、广东金融网提供网络安全运营服务,数据安全管控审计服务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等,实现上述系统满足安全合规要求、适度防护要求等,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平台数据安全。为规范该项目实施工作,需依靠专业化监理服务提供保障。

  (二)服务内容:

  规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信息系统安全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实施工作,提升项目的实施质量与管理水平。依靠监理人员提供专业化监理服务以及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协助项目采购方做好项目的控制与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理、科学、经济,使项目实施的进度、投资、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

  三、项目服务要求

  (一)实施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信息系统安全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全部验收。

  (二)服务要求: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

  2.不得泄漏涉本项目建设各有关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质量要求:

  1.总体把控:对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安排、质量保证计划、进度控制计划等进行;

  2.质量控制:依据合同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审查、监督、控制本工程设备采购及设备安装的质量;

  3.进度控制: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监督检查项目进度执行情况;

  4.投资控制:通过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

  5.合同管理: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解释,协助业主处理项目实施的每个过程出现的合同变更、违约、索赔、延期、分包、纠纷调解及仲裁等问题;

  6.信息管理:建立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各阶段工程状况的图表、文档,收集、管理项目各类文档和资料;

  7.会议制度:为保证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协调,监理方需组织必要的会议;

  8.组织协调: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信息在有关各方之间保持顺畅流通,积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四、资质要求

  服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报价时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上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证明、服务团队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文件和承担过同类项目的案例材料。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报价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五)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价方式

  服务供应商需将报价材料、资质证明文件及服务方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进行密封,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投递。未按指定地址投递、逾期送达的投报价材料不予接收。接收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8号楼707室。接收联系电话:020-83135340。

  六、报价方案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25日17:00。采用邮寄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邮寄查询系统显示的签收时间为准;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接收联系人的签收时间为准。

  七、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根据评审标准最高分。

  (2)终止规则:在询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附件:评审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