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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融资机构数量限制
  • 发布时间:2024-09-20 11:2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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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融资机构数量限制

  留言人:Gareth

  留言时间:2024-09-18 11:44

  答复时间:2024-09-19 09:47

  留言内容:1、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又根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若,广东省小贷公司对银行融资的数量超2家银行金融机构(比如已达到4家、5家)、但融资加总约未超过净资产1倍,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要求: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正式明确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金融公司不适用于4倍LPR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 请问: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是否受4倍LPR限制,若目前小贷公司贷款利率达24%,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回  复: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按照《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的要求执行,即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在监管规定的非标准化融资限额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家数不限。

  2.目前,我省监管部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确定并逐步降低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综合实际利率水平,最高年化综合实际利率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